制度上也作
了向职工倾斜的规定。《华夏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即作
了这样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
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这一规定将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及劳保费用列在最优先受清偿的地位,
现了法律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优先保护。此外,国家及各地方政fǔ也对企业破产中职工的安置问题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京城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就规定: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余可为对业务工作还是很熟悉的,要不然也不会被王昆看重并提
起来。他很轻松地接过话
,说:“除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目前,国有企业政策
关闭破产职工安置,
其不同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三大类:依据啊?”
为贯彻落实12号文件
神,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
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提
‘对煤炭、有
金属、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
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
行审
’,并
一步明确提
,没有地方劳动保障的审
意见,全国领导小组将不予审查的要求。为切实
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
工作,当年3月,劳动保障
下发了《关于
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
工作的通知》(劳社
函[2003]35号),
一步明确了审
范围、审
内容和审
要求。目前,我省的主要政策依据就是这些。”第一类是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原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11个试
城市,现扩大到各类地方企业和
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第二类是国阅[1999]33号,原适用于辽安
分煤炭和有
金属矿山,现扩大到
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军工企业、军队保障
企业、有
金属工业和商贸企业以及政务院特批的企业;第三类是中办发[2000]11号以及相关
各项政策,原适用于中央所属的资源枯竭煤炭和有
金属矿山,现扩大到中央所属三线军工企业和黄金矿山、地方资源枯竭矿山以及政务院特批的企业。近年来,国家还相应制定了一些行业政策和与之相适应的劳动保障政策等。这些政策归纳起来就是:老职工‘养起来’;原固定工(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次
安置’;合同制职工给予经济补偿;集
企业职工分类
理等。为
一步
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中发[2002]12号文件明确提
‘实施政策
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fǔ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
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
关闭破产程序。’为什么要提
这样的要求?这些年来在企业关闭破产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或一些企业由于工作没有到位,企业破产所需资金未能及时落实,人员没有得到妥善安置,职工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导致职工上访不断,一些地区
现了大规模不稳定事件,引起了中央的
度重视。03年12号文件提
的要求,是经过总结多年的经验教训得
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劳动保障
门在这项工作担负了重要的工作责任。李元焯书记
了
,说
:“同志们,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生存竞争已经成为企业在市场机制中所必须面对的现实。一些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的企业就会在竞争过程中丧失盈利机会甚至生存条件,这就是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不断增加的重要原因。企业如果要实现依法破产,
本条件在于该企业资不抵债,即破产企业的资产数额(包括货币资金、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投资收益权、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合法债权)小于企业应付债务数额。由于破产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的现象,则必然发生
分应付债务不能被清偿,即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率不可能达到100%,其后果是破产企业债权人的
分合法利益要受到损害。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如下利益有可能受到损害: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国家税收权益、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债权。其中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是本次会议我们要讨论的重
。在多年来的计划经济
制下,职工与企业之间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企业不但为职工提供就业岗位,甚至包办职工的生老病死。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因企业破产而受到最大影响的莫过于企业职工。他们将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就业岗位、福利待遇、医疗保障甚至生活来源。因此在我们遇到过的一些企业破产案中,不同程度的存在企业职工反对企业破产,甚至
现过职工因反对企业破产而游行请愿等
有一定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行为。因此我们
烈地
觉到,办理企业破产案件,难度最大、最需要给予
度关注的问题不在于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算与分
,而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妥善安置。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妥善地
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安置职工,是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中之重。只有妥善的、负责任地安置了职工,企业破产才能够顺利
行,才能够避免社会不安定因素的
现,才能够在市场机制中淘汰不合格的企业,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良
循环。